安徽蕪湖市工商局劍指汽車4S店三大違規(guī)行為
選擇權是《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之一。然而,記者從安徽省蕪湖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 “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了解到,該中心2013年受理了多起汽車4S店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強制搭售保險等方面的投訴。為此,蕪湖市工商局專門約談部分汽車4S店,指出其違規(guī)行為,并要求限期整改。
購車被“捆綁”保險
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向本報通報的2013年度消費者申訴舉報較為集中的汽車4S店涉嫌搭售保險情況顯示,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2013年共受理汽車4S店涉嫌搭售保險案件22件。
這22起消費者投訴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購車時強制搭售保險,這是舉報的熱點,22起舉報有21起與此有關。部分汽車4S店要求消費者必須通過4S店購買汽車保險,特別是貸款買車的消費者,被告知只擁有汽車的部分產權,必須通過4S店辦理保險業(yè)務,并收取一定手續(xù)費,代辦的保險費金額往往高于消費者自行購買時的價款,汽車4S店也不允許消費者自選險種和投保金額。
二是店內外購買保險享受不同服務。部分汽車4S店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時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如不在店內購買汽車保險即無法享受優(yōu)惠政策、優(yōu)惠禮包,甚至不享受汽車“三包”等。
三是不退還“續(xù)保押金”。部分汽車4S店在出售汽車時指定消費者購買保險險種并收取一定金額的“續(xù)保押金”,在消費者續(xù)保時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店內辦理續(xù)保,否則“續(xù)保押金”不予退還。
搭售保險涉嫌違法
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被舉報的企業(yè)主要違反了以下法規(guī)。
一是在汽車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條件。經調查了解,4S店本身并未開展保險代理(經紀)業(yè)務,但在銷售汽車過程中要求消費者與其指定的第三方達成保險或保險中介交易,從而簽訂與汽車交易無關的保險合同,并將其作為達成汽車交易的附加條件,這一附加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新《消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4S店利用汽車交易所形成的優(yōu)勢迫使消費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條件是非法的,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二是利用格式合同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從消費者舉報的情況看,部分汽車4S店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時規(guī)定如不通過店內購買汽車保險即不享受汽車“三包”,部分汽車4S店在出售汽車時綁定消費者購買保險并收取一定金額的“續(xù)保押金”,在消費者續(xù)保時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店內續(xù)保,否則不退還“續(xù)保押金”。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修理、更換、退貨是銷售商應該承擔的法定義務,產品銷售者不得通過聲明等方式自行減輕或者免除“三包”責任;續(xù)保與否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選擇權,其權利行使不受經營者的限制。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工商部門督促整改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針對汽車4S店涉嫌搭售保險等違法情況,蕪湖市工商局專門召開了一次行政指導會,約談了部分汽車4S店相關負責人,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
蕪湖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在約談會上說,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正式實施,各汽車4S店應切實履行經營者義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各汽車4S店應加強對售后服務管理,積極與消費者對“三包”爭議進行溝通處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月上旬,蕪湖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該局先是約談汽車銷售商家,告知其違法行為,督促其積極整改。接下來,該局將進一步加強汽車銷售市場的監(jiān)管,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繼續(xù)實施違背消費者意愿在汽車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條件、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汽車“三包”責任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營者,依法處罰,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通過相關媒體進行曝光。
選擇權是《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之一。然而,記者從安徽省蕪湖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 “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了解到,該中心2013年受理了多起汽車4S店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強制搭售保險等方面的投訴。為此,蕪湖市工商局專門約談部分汽車4S店,指出其違規(guī)行為,并要求限期整改。
購車被“捆綁”保險
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向本報通報的2013年度消費者申訴舉報較為集中的汽車4S店涉嫌搭售保險情況顯示,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2013年共受理汽車4S店涉嫌搭售保險案件22件。
這22起消費者投訴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購車時強制搭售保險,這是舉報的熱點,22起舉報有21起與此有關。部分汽車4S店要求消費者必須通過4S店購買汽車保險,特別是貸款買車的消費者,被告知只擁有汽車的部分產權,必須通過4S店辦理保險業(yè)務,并收取一定手續(xù)費,代辦的保險費金額往往高于消費者自行購買時的價款,汽車4S店也不允許消費者自選險種和投保金額。
二是店內外購買保險享受不同服務。部分汽車4S店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時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如不在店內購買汽車保險即無法享受優(yōu)惠政策、優(yōu)惠禮包,甚至不享受汽車“三包”等。
三是不退還“續(xù)保押金”。部分汽車4S店在出售汽車時指定消費者購買保險險種并收取一定金額的“續(xù)保押金”,在消費者續(xù)保時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店內辦理續(xù)保,否則“續(xù)保押金”不予退還。
搭售保險涉嫌違法
蕪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被舉報的企業(yè)主要違反了以下法規(guī)。
一是在汽車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條件。經調查了解,4S店本身并未開展保險代理(經紀)業(yè)務,但在銷售汽車過程中要求消費者與其指定的第三方達成保險或保險中介交易,從而簽訂與汽車交易無關的保險合同,并將其作為達成汽車交易的附加條件,這一附加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新《消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4S店利用汽車交易所形成的優(yōu)勢迫使消費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條件是非法的,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二是利用格式合同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從消費者舉報的情況看,部分汽車4S店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時規(guī)定如不通過店內購買汽車保險即不享受汽車“三包”,部分汽車4S店在出售汽車時綁定消費者購買保險并收取一定金額的“續(xù)保押金”,在消費者續(xù)保時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店內續(xù)保,否則不退還“續(xù)保押金”。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修理、更換、退貨是銷售商應該承擔的法定義務,產品銷售者不得通過聲明等方式自行減輕或者免除“三包”責任;續(xù)保與否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選擇權,其權利行使不受經營者的限制。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工商部門督促整改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針對汽車4S店涉嫌搭售保險等違法情況,蕪湖市工商局專門召開了一次行政指導會,約談了部分汽車4S店相關負責人,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
蕪湖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在約談會上說,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正式實施,各汽車4S店應切實履行經營者義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各汽車4S店應加強對售后服務管理,積極與消費者對“三包”爭議進行溝通處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月上旬,蕪湖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該局先是約談汽車銷售商家,告知其違法行為,督促其積極整改。接下來,該局將進一步加強汽車銷售市場的監(jiān)管,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繼續(xù)實施違背消費者意愿在汽車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條件、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汽車“三包”責任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營者,依法處罰,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通過相關媒體進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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