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53號公告
2004年4月30日,中澳雙方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鮮龍眼荔枝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植物檢疫程序規(guī)范》,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澳方同意按照上述植物檢疫要求進口中國的龍眼、荔枝。主要要求如下:
一、出口龍眼、荔枝產自中國,不得攜帶土壤、葉片、枝條、雜草種子及其他植物殘體,不得帶有澳方關注的23種檢疫性有害生物。帶枝龍眼的枝條不得超過10至15厘米,直徑不得超過3至4毫米。
二、出口果園、加工廠須在中國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采取嚴格的病蟲害控制措施。
三、出口龍眼、荔枝須在出口前或運輸過程中,采取針對實蠅等有害生物的冷處理或蒸熱處理,冷處理指標為1℃或以下處理15天、1.39℃或以下處理18天,蒸熱處理指標47℃或以上處理15分鐘、46℃或以上處理20分鐘(上述溫度均指果心溫度)。
四、出口龍眼、荔枝包裝箱需標出果園、包裝廠注冊號等信息,以便追溯貨物來源。包裝與儲運過程應符合有關檢疫衛(wèi)生要求。
五、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出口龍眼、荔枝實施嚴格的出境前檢驗檢疫,并對檢疫合格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六、龍眼、荔枝抵達澳大利亞后,澳大利亞檢驗檢疫機構將實施入境檢疫,對不符合要求的貨物采取退貨、轉口、銷毀、除害處理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鮮龍眼荔枝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植物檢疫程序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2004年4月30日,中澳雙方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鮮龍眼荔枝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植物檢疫程序規(guī)范》,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澳方同意按照上述植物檢疫要求進口中國的龍眼、荔枝。主要要求如下:
一、出口龍眼、荔枝產自中國,不得攜帶土壤、葉片、枝條、雜草種子及其他植物殘體,不得帶有澳方關注的23種檢疫性有害生物。帶枝龍眼的枝條不得超過10至15厘米,直徑不得超過3至4毫米。
二、出口果園、加工廠須在中國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采取嚴格的病蟲害控制措施。
三、出口龍眼、荔枝須在出口前或運輸過程中,采取針對實蠅等有害生物的冷處理或蒸熱處理,冷處理指標為1℃或以下處理15天、1.39℃或以下處理18天,蒸熱處理指標47℃或以上處理15分鐘、46℃或以上處理20分鐘(上述溫度均指果心溫度)。
四、出口龍眼、荔枝包裝箱需標出果園、包裝廠注冊號等信息,以便追溯貨物來源。包裝與儲運過程應符合有關檢疫衛(wèi)生要求。
五、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出口龍眼、荔枝實施嚴格的出境前檢驗檢疫,并對檢疫合格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六、龍眼、荔枝抵達澳大利亞后,澳大利亞檢驗檢疫機構將實施入境檢疫,對不符合要求的貨物采取退貨、轉口、銷毀、除害處理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鮮龍眼荔枝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植物檢疫程序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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