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計量器具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一、許可項目名稱:
計量器具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二、許可依據(jù):
1、《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計量法》第十六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三、許可條件:
根據(jù)計量檢定規(guī)程檢定合格。
四、實施機關:
(1)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2)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shù)夭荒軝z定的,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3)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海關驗放后,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五、許可程序:
1、申請:
(1)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2)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shù)夭荒軝z定的,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3)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海關驗放后,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2、受理:受理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實施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
3、檢定:執(zhí)行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jù)國家或者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guī)程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時完成檢定工作。檢定合格的,發(fā)給檢定合格證書。對檢定不合格的,發(fā)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六、期限:
1、受理檢定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執(zhí)行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2、計量檢定機構在20個工作日完成檢定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必須報受理檢定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批準。
七、收費:
1、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大區(qū)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國家專業(yè)計量站等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按照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512號)收費。
2、省級省以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計量收費標準收費。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填寫檢定申請單;
申請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還需要提供產(chǎn)品說明書和操作手冊。
九、申請書格式文本如下: 見表格下載
計量器具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一、許可項目名稱:
計量器具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二、許可依據(jù):
1、《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計量法》第十六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三、許可條件:
根據(jù)計量檢定規(guī)程檢定合格。
四、實施機關:
(1)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2)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shù)夭荒軝z定的,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3)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海關驗放后,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五、許可程序:
1、申請:
(1)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2)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shù)夭荒軝z定的,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3)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海關驗放后,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2、受理:受理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實施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
3、檢定:執(zhí)行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jù)國家或者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guī)程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時完成檢定工作。檢定合格的,發(fā)給檢定合格證書。對檢定不合格的,發(fā)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六、期限:
1、受理檢定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執(zhí)行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2、計量檢定機構在20個工作日完成檢定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必須報受理檢定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批準。
七、收費:
1、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大區(qū)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國家專業(yè)計量站等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按照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512號)收費。
2、省級省以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計量收費標準收費。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填寫檢定申請單;
申請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還需要提供產(chǎn)品說明書和操作手冊。
九、申請書格式文本如下: 見表格下載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2005-06-22)
- 國家計量基準的審批(2005-06-22)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2005-06-22)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2005-06-22)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