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許可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許可
一、項目名稱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許可(試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三條: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第八條: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第二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考核,許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檢驗機構承擔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第58號局長令)
三、許可條件
(一)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2.注冊資本不少于相當35萬美元的人民幣;
3.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規(guī)模;
4.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5.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取得從業(yè)資格,且取得從業(yè)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二)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本國獨立注冊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2.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3.注冊資本不少于35萬元美元;
4.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具有跨國經營能力;
5.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6.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guī)定取得從業(yè)資格,且取得從業(yè)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四、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國家質檢總局
申請單位的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yè)的,受理機構、審核機構均為國家質檢總局。
五、程序
(一)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yè)的申請單位
1.申請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2.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guī)定出具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國家質檢總局按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辦公場所、檢測場所以及與其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技術能力等進行現場評審。
4.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和現場評審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fā)《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 其它申請單位
1.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2.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guī)定出具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辦公場所、檢測場所以及與其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技術能力等進行現場評審。
4.初步審查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將初審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5.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fā)《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書面通知)。
七、收費
專家評審費按規(guī)定收取。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一) 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表;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 住所或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四) 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五) 質量管理文件;
(六)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證明;
(七)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 從事檢驗鑒定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一) 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表;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 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 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五) 質量管理文件;
(六) 住所或辦公地點、檢測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七) 投資各方在本國提供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證明;
(八)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九)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許可
一、項目名稱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許可(試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三條: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第八條: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第二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考核,許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檢驗機構承擔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第58號局長令)
三、許可條件
(一)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2.注冊資本不少于相當35萬美元的人民幣;
3.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規(guī)模;
4.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5.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取得從業(yè)資格,且取得從業(yè)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二)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本國獨立注冊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2.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3.注冊資本不少于35萬元美元;
4.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具有跨國經營能力;
5.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6.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guī)定取得從業(yè)資格,且取得從業(yè)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四、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國家質檢總局
申請單位的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yè)的,受理機構、審核機構均為國家質檢總局。
五、程序
(一)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yè)的申請單位
1.申請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2.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guī)定出具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國家質檢總局按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辦公場所、檢測場所以及與其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技術能力等進行現場評審。
4.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和現場評審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fā)《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 其它申請單位
1.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2.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guī)定出具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辦公場所、檢測場所以及與其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技術能力等進行現場評審。
4.初步審查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將初審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5.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fā)《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書面通知)。
七、收費
專家評審費按規(guī)定收取。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一) 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表;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 住所或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四) 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五) 質量管理文件;
(六)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證明;
(七)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 從事檢驗鑒定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一) 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表;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 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 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五) 質量管理文件;
(六) 住所或辦公地點、檢測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七) 投資各方在本國提供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證明;
(八)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九)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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