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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召回制度引關注 正牌售后不正規(guī)貓膩多

2014年08月23日 11:25????信息來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408/t20140823_516285155.shtml

【導讀】上海福喜過期肉事件余波未平,深圳沃爾瑪又被曝“過期肉制作熟食”黑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引發(fā)關注;國務院首次提出“門票公益性”概念,嚴格控制公共資源景區(qū)門票價格上漲,游客期待能真正解決門票貴問題。消費者購買正牌手機、電腦產品后去官方維修點維修,發(fā)現售后業(yè)務被外包出去,貓膩多、靠不住。本期《天天315》與您共同關注本周消費熱點。

今天和大家一起聚焦本周消費熱點。邀請到的嘉賓是: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吳永強、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

深圳沃爾瑪被曝“過期肉制作熟食”黑幕 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引發(fā)關注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過期肉事件風波還未平息,深圳沃爾瑪又被曝出用過期肉制作熟食、生蟲大米制作快餐等黑幕。 深圳洪湖沃爾瑪一名資深員工向媒體曝光了他偷拍的食品加工內幕,他爆料稱,大量超過七天保質期的冷鮮家禽被沃爾瑪用于制作熟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著人們對于食品安全憂慮的底線。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在8月6日發(fā)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引發(fā)社會關注。

經濟之聲:先請李斌律師給大家解釋一下,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有沒有關于問題的食品召回的規(guī)定,是怎么規(guī)定的?

李斌:這是有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法第53條規(guī)定,如果生產者發(fā)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缺陷,就應當立即采取召回措施,要警示同時要通知消費者向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比如說食藥監(jiān)相關管理部門。

經濟之聲:既然有這樣的規(guī)定,但是我感覺召回食品的企業(yè)非常少,吳永強先生您是不是也有同感?

吳永強:是,出現問題的企業(yè)越來越多,但是召回的確實是確越來越少。

經濟之聲:為什么?是因為法律法規(guī)可操作性差?還是什么原因?

吳永強:我覺得這里可能有幾個層面,一個是對于食品安全,我們的要求,包括法律法規(guī)可能存在一些薄弱的環(huán)節(jié),或者說不夠嚴苛。第二,這些違規(guī)的企業(yè)自身的行為也缺乏一個行業(yè)自律和道德自律。第三,對這方面輿論監(jiān)督可能有待于更廣泛的加強。

經濟之聲:多方面的原因,我們先從法律層面分析開始。李斌律師剛才您說了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是要召回的,但是我們的感覺是召回的企業(yè)非常少,從法律層面您覺得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夠細致嗎?可操作性怎么樣?

李斌:之前國家質監(jiān)總局規(guī)定過食品召回的管理規(guī)定,也對相關情況召回措施流程以及相關責任做了規(guī)定。我覺得現在之所以很多食品問題沒有被召回,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首先是行政責任嚴厲與否。如果我們發(fā)現一個企業(yè)的食品應當被召回的它沒有召回,因為它不符合安全標準。事后我們的監(jiān)管部門能否對它進行嚴厲的出發(fā),當然罰款也好,整頓也好甚至吊銷許可,這是一個行政處罰的層面。但我認為對于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似乎全社會應該加上一個聯動的措施,比如將它納入到一個不誠信按的黑名單當中去,將來企業(yè)的每一步行為都將受到限制,它會背上一個不誠信的污點,這樣我相信可以促使企業(yè)來經營。因為我們知道馬克思過去說過,如果資本有50%的利潤,那么它就敢于對抗法律,如果是100的那它可以藐視一切法律,如果是300%,它就敢說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背絞死的風險,因此資本是逐利的。指望著企業(yè)家的血管流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一種奢求,道德的自律來自于他律的約束,當這個市場形成一個很規(guī)范有序的,監(jiān)管有力的,輿論監(jiān)督非常非常能夠達到公開透明充分狀態(tài)的時候,我相信企業(yè)對利潤和責任這個過程中它會做出一個明確。所以從法律層面講,要靠制度建設,還是要靠除了處罰之外,要靠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才能夠迫使企業(yè)從迫不得已轉化成自覺的行動,增強它的道德水準,這樣才會有好的治理的局面。

經濟之聲:要讓企業(yè)真正能夠做的比較到位,在召回方面看來還是需要多方共同來努力。世界上一些發(fā)達國家都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就以美國為例,自1966年《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頒布開始,美國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之后,美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對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學用品、玩具、食品、藥品、化妝品等。目前日本、韓國、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實行了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我們國家其實大家比較熟悉的可能是汽車行業(yè)有召回制度,其他不知道法律法規(guī)是怎么規(guī)定的,至少我們消費者層面來說,好像召回的產品非常的少,這種事件我們似乎都沒有看到過,為什么我們在這方面進展比較緩慢?

吳永強:其實剛才除了我們剛才提到的一些原因,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發(fā)生問題的這些企業(yè)違法成本太低,它所獲取的利潤跟它發(fā)生違法行為的時候付出的代價相比來講,可能是非常大的一個懸殊,所以會冒著非常大的可能懲戒的風險。但是即便是被懲戒了,對利潤影響來講可能是九牛一毛。首先一個大的前提背景是對于我們國家來講,現在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尤其是食品安全問題應該說用句老話“所在者皆是也”到處都是。出現這種現象不是我們想象中的路邊的小攤小販這樣一些常規(guī)性的不入流的機構,我們可以看到國有企業(yè),甚至這些國際性的企業(yè),跨國性的巨頭的企業(yè),行業(yè)里頭的航母級的企業(yè),都一二再,再而三的,不管是像我們今天提到的沃爾瑪,甚至家樂福甚至還有很多國際汽車巨頭,這就說明這樣一個問題是非常嚴重和深度化了,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句老話,“要言行重點,是亂世用重點”,對于食品安全這個行業(yè)領域絕對屬于亂世,要加大違法成本,讓他們違規(guī)到想一想都肝顫的程度。我們以本周發(fā)生的一個食品召回事件為例,看一看消費者想要退貨有多難:

本周,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第二季度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抽檢中,發(fā)現亨氏公司生產的AD鈣高蛋白營養(yǎng)米粉嚴重鉛超標。亨氏已召回四個批次的問題食品,并稱鉛超標是由于生產原料的設備更換零件導致的,屬于偶發(fā)性點狀污染。亨氏在其官網發(fā)布《亨氏召回四個批次“AD鈣高蛋白營養(yǎng)米粉”產品》的公告,并在其官方微博還發(fā)布了受影響批次產品的退貨操作流程。

但是,消費者汪先生向我們反映,亨氏對待消費者誠意不夠:首先,亨氏發(fā)現問題食品為什么不第一時間公之于眾,而是待召回產品后才通知消費者?此外,汪先生說打不通退貨熱線電話。亨氏在公告中稱,消費者可以撥打400電話辦理退貨、退款等。但家住杭州越秀區(qū)的汪先生說,他得知亨氏米粉鉛超標的消息后立刻就想到了退貨,但在工作時間多次打去電話都沒有打通。

經濟之聲:二位認為,企業(yè)什么樣的召回流程才是最有誠意的,不會影響在消費者心中的信譽?

李斌:首先當生產者發(fā)現它的食品不符合標準的時候,應當采取召回的措施,召回怎么辦?難道僅僅是通知銷售者嗎?下架、停止銷售嗎?還不夠。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到消費者,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食品它不是耐用消費品,它是即食的,如果你晚些時候,我已經吃到肚子里了。你還怎么召回呢?但是問題在于什么呢,尤其有些食品我們沒辦法直接聯系到消費者的,它不像汽車4S店都有車主的相關信息,那我們沒電話怎么辦?你通過廣播、電視、媒介、報紙刊物,你要在第一時間廣而告知,讓那些買過你可能有缺陷產品的那些消費者,能夠主動的來配合這個召回,把這個產品送回去,那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不理解為什么召回之后才通知消費者,這里面存在著一個邏輯上的問題,那你召回的措施,既是針對經營者的,也是針對消費者的,尤其是消費者因為他是最終食用食品的,食品可能存在批次缺陷,如果被他食用之后可能造成損害。而召回制度的根本,是一個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所以做有罪推定。你這個產品都是不合格的,馬上召回,而有一般已經賣出去的,在消費者手中,那你怎么能夠確保你的熱線暢通呢?所以我覺得消費者覺得按照它官方網站公布的渠道和流程我無法執(zhí)行退貨,馬上向食藥監(jiān)監(jiān)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經濟之聲:如果去找商場、超市可以嗎?

李斌:當然可以,但問題你得有相關的銷售小票,因為商場它是一個合同關系,合同是相對的,必須證明商品是在這賣的,因為我不是獨家代理經營商。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生產者它無論是通過哪個渠道銷售的,只要是流通出去的產品,那你都得無條件接受,因為你召回了。所以這個情況我覺得他可以去投訴,去舉報都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就提示,作為經營者,作為生產廠家,能不能夠真的能夠把你的承諾兌現給消費者,我相信這是對消費者商業(yè)信譽的評價標準。

吳永強:我覺得我們可以不妨跳出對個案的認知,然后從共性的角度來講,首先作為一個出現問題的企業(yè),在召回的時候不要拖泥帶水,干干脆脆的來召回,不要找任何理由和借口。另外,從共性的角度來講,不外乎這么三個過程,一個是事前的防范過程,一個事中的監(jiān)督過程,還有一個事后的懲戒過程。事前的防范比如說不管制訂相關的行業(yè)法規(guī)也好,相關的約束機制也好,讓所有參與這個行行為,尤其是作為生產方甚至包括消費者我在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可依據的東西是什么,法理和權利,事中監(jiān)督就是出現問題之后,不管食品的或者其他類型的產品缺陷有相應的跟進機制,到哪個環(huán)節(jié)該銷毀該下架或者說該什么賠,還有就是事后懲戒,就是剛才我們也提到加大違法成本力度,所以這三個環(huán)節(jié)如果都要貫穿到位執(zhí)行到位,我想它起到的作用可能對于普遍性來講會有比較大的好處。

經濟之聲:我們再來說說賠償的問題,剛才李斌律師你也談到食品召回它還有它的特殊性,我們要召回非常的及時,一不小心我們可能就吃到肚子里去了。比如米粉的事件,假設我的孩子已經吃了嚴重鉛超標的亨氏米粉,我們現在還很難判斷這個孩子是不是有一個非常不良的反應,因為大家鉛超標可能會導致兒童多動等等,但是孩子很小我們還很難判斷,所以在這一種情況應該怎么辦?

李斌:這個方面我們可以考慮兩方面民事責任,第一是違法責任,如果你保留了相關的銷售小票,而又有證據證明這是鉛超標的產品你就可以要求銷售商進行賠償了。但問題是如果你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guī)定,要10倍的價款賠償金,這個時候你就要證明銷售商明明知道它鉛超標還要進行銷售,這個實際上你是證明不了的,但是沒有問題,但是你可以向生產商舉證,要求索賠,因為生產商無論它知道不知道,只要它的產品不符合標準的,它都必須承擔10倍價款賠償金的責任,這是無過錯的。當然了這是一個違法責任,如果是侵權責任,那就涉及到說我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比如說對于生產商來說它跟消費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我不是買你的產品,我是通過經銷商買的,這個時候其實10倍賠償金我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侵權責任。但問題是,孩子有沒有因為鉛超標的米粉,吃出來身體上的傷害來,現在不確定,當你不確定的時候,沒有一個臨床診斷的時間,很顯然孩子癥狀沒出現的時候,你是沒辦法主張別的賠償的,但問題如果孩子出現某種癥狀了,但是我也不敢確定他是不是鉛超標的米粉造成的,這個時候沒有關系。最高法院實際上對于這種案件舉證責任加大了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責任的,比如說我現在能證明我買了這個產品了,這產品是不符合標準的,現在又有臨床診斷,說是我得的這個病,我就可以初步證明這個產品和這個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了,這時候我就起訴生產廠商,你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它要是不賠償,它必須提出一個反證來,證明我的產品第一個符合標準,它很顯然已經不符合了,它必須證明第二個,就是我的產品雖然不符合安全標準,但是跟你的疾患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你去想你能證明的了嗎,一天吃那么多種食品呢,而且這個食品中毒有一個蓄積性的過程,很復雜的,但是如果它證明不了,那你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實際上因為這次傷害,支付的醫(yī)療費也好,誤工費也好,營養(yǎng)費也好等等你只要有票據證明的都可以向它索賠,這就是說從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加大了侵權方的舉證責任,這也是非常重要。另外,如果生產的產品有缺陷的,不符合安全標準,如果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吃掉了之后死亡了,或者健康嚴重受損了,這個時候賠償的額度是更大的。按照消法55條規(guī)定,你現在要賠償我的損失比如說50萬,賠償完之后我還可以要求你加倍賠償,懲罰性賠償,這個侵權法47條有規(guī)定,都是針對產品責任的,那這個時候怎么辦?我所受損失2倍以內的賠償,我的損失是50萬你先賠了我,2倍以內我按2倍主張包括2倍,我再讓你賠100萬,這等于說懲罰性賠償加上原來的損害賠償,一共可以達到3倍,最高是3倍,但是能不能到2倍,這是要司法有一個裁量權的問題,但是我可以主張150萬的賠償。因此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就像吳先生說的加大違法成本,罰的你心顫肝顫膽也顫,讓你不敢去想,我覺得從民事責任承擔上我們還是有辦法的。

吳永強: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怎么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借用一個法律界的術語,李律師是專業(yè)人士,大陸法系和歐美法系以往在刑事司法方面一直是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一個辯論好多年。因為我們強度所謂有罪推定,歐美是強調無罪推定,我倒是覺得在食品安全方面對于生產者銷售者來講不妨借鑒參考一下有罪推定的思路。就是說你只要賣這個商品,只要這個商品,你應該對它的安全品質做負責做保障,一旦出現問題,我就可以意識認為你事先知道比如說吃了這個東西就有鉛超標,就會帶來多動癥,甚至帶來若干年十幾、二十年的一系列后遺癥。我覺得這樣也是一種嚴苛法律的體現,對于消費者來講,當然這是一個很龐大很復雜的系統(tǒng)的工程,能不能啟動和實施要做很多努力。

李斌:剛才了我考慮的是結果,我們的路徑是不一樣的。從法律的層面來講,我們要建設法制國家,那必須在追究責任的時候有充分的依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實都是這樣要。刑事要求是無罪推定,或者起碼是說你不能有罪推定。對于行政權的行使我們知道是公權利行使,必須符合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你不得行使,它不像我們私權利沒有禁止我可以進入,但是你公權利行使必須有明確的授權才可以。當然了對于剛才你所說到這個問題,我覺得我們的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從民事方面就是生產商是無過錯責任,我只要你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存有安全缺陷的時候,你就要承擔責任,而對于銷售商它是過錯責任,因為產品不是我生產的,我只是一個經銷的過程,如果我在儲存保管這個過程中沒有因為我的行為造成產品出現問題,我也不知道它有缺陷我去賣,它實際上它是不承擔最終責任的。但是對于民事責任承擔,它跟銷售者是連帶責任的,必須連著向消費者進行賠償,當你賠償完之后,轉回身去向生產者追償,因為它是最終責任承擔者,而法律也規(guī)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它也是有一系列相關的要求的。比如采購食品原料,要驗明許可,還有合格證明,生產的環(huán)節(jié)是要有質量標準的把控,出廠的時候還應當檢驗一下是否合格,這都是企業(yè)生產者的義務。而作為銷售商我進貨、檢查、驗收,要嚴格的儲存,經常清點,像超市的產品要經常清點。

吳永強:我覺得可能是一個認知觀念上的問題,甚至聯系到最近熱播的鄧小平電視劇,我覺得其中很重要就是解決思想,打破以往的舊有意識。比如剛才我們所推論出來的,你是因為按照現有的一些法律體系設定的指導方向,然后你得出這么一個結論,如果說我們顛覆現有的認識上,就強調我以人的健康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然后逆推過來,比如要求生產商也罷,要求銷售商也罷對它再嚴苛的要求,那么你想一想,這就不為過了。如果說我們法律的建設是我們確實是安全法來行使行政權,不是說簡單的一個拍腦袋,但是這個法如果說在側重點方面,把人的健康生命安全權益放在一個首要重要的位置上,其他的規(guī)章制度法律條款的制訂其實是在這個之下來推進的。

經濟之聲:我也能夠理解吳永強先生的觀點。人的生命健康權是最重要的,我們也期待企業(yè)生產者能夠真正的擔負起責任,在監(jiān)管方面我們覺得事中和事后監(jiān)管已經提出來了,但是在做的方面還不太到位。我們期待在這方面能夠有更好的一個進步,讓消費者能夠真正吃的放心,能夠獲得生命財產方面很好的保障。

正牌手機電腦售后不正規(guī) 維修貓膩知多少?

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壞了,很多消費者會選擇找品牌店進行售后維修,覺得這樣的官方維修點會更規(guī)范。但是也有不少消費者反映,這些維修點也不一定靠得住。記者走訪多家品牌維修點,發(fā)現了其中不少貓膩。

重慶的楊女士最近跑了某知名品牌的三家維修點更換筆記本風扇,結果兩家報價250元,一家報價150元。楊女士很迷惑,這品牌店價格怎么還不一樣?記者來到楊女士說的報價150元的維修點,發(fā)現這家授權維修店的墻上,還標有“電腦醫(yī)院,各大品牌IT產品專業(yè)維修“字樣。記者致電該品牌客服熱線,客服證實這家確實是官方的授權維修點,所有授權維修點都是統(tǒng)一報價。

記者再三詢問,該維修店工作人員表示,更換風扇,選擇在該店走官方維修渠道需250元,而選擇普通維修只需150元,兩者耗材完全一樣。

那么,送去售后服務點的電腦到底在哪兒維修呢?

記者在武漢一家個體店鋪看到,一些“熟客”拿著待修電腦找店主小馮,簡單說幾句就走了。小馮說,這就是品牌售后的人,“比如換主板,我們收2000多元,而官方換主板價格高出近1倍,如果他找我們換的板子2000多,而報給客戶4000多,客戶還以為是官方更換的。”小馮表示,如果在他這兒更換配件,配件不可能由官方提供。

據記者了解,所有的廠商都規(guī)定售后點不能自己維修,但是過了保修期的機子不在這個規(guī)定范圍內。于是很多售后點設有專門修理保外機子的人員,或者直接跟私人維修店建立業(yè)務往來。這里面,會有哪些貓膩?

經濟之聲:針對這些正牌手機、電腦產品售后不正規(guī)的種種魚龍混雜的情況,消費者應該怎么應對?如何維權?

李斌:我覺得作為生產廠家應當公示出來,指定的維修點到底是你自身的維修點,還是轉委托的維修點,如果說你的價格不一樣,消費者根據市場定價可以選擇你官方的維修點,因為原裝正品的更保障,還可以選擇比較低價的,但是性價比可能更適合我的那些經營過家品牌店的,多家授權的店,應該有一個公開透明的渠道。

吳永強:其實這個跟我們剛才提的有類似的現象,中國是電子消費品的大國,光手機一年都賣10億部。其實我們拿到這個后面的說明書都有我的維修點,全國各個省市自治區(qū)都有維修點,那是說明是公示了,可是你就是找到這個維修點之后,他收了你的東西,他轉身去草臺班子,跟你要300塊錢的維修費,草臺班子他150塊錢轉包出去了,所以這是一個關鍵問題,我覺得在這一塊消費者是弱勢。剛才李律師一直強調說先有法律沒有授權這個,我們把現有的這些規(guī)章制度是不是可以顛覆性看待一下,以往定訂立未必適合現在的正確,現有正確的未來也是未必是正確的。

經濟之聲:就是我們知道要重點治亂,當然現在這是我們一個期待,從先行的這個法律和操作層面來看,我們的消費者應該怎么樣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李斌:從民事法律關系上來看,如果說在三包期之內,一個是法定義務,一個是廠商的承諾義務,約定義務。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是一個合同的從義務,你交付了產品,并且轉移所有權給我,買賣合同結束。當然你承諾有一個維修的義務,如果你把維修的義務擅自包給不是合同當事人你自己去做了,那么給他人去做那是一個違約行為。第二,如果說過了保修期之后,實際上是一個承攬合同維修,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你就把這個承攬的主要業(yè)務包給次承攬人去承攬進行維修操作,實際上我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損失可以賠償損失,這是一個民事法律,你要知道很多人不愿意這樣去做,它實際上是劃不來的,當然法律是這么規(guī)定的。我也很理解吳先生的心情,可能代表了很多消費者的心情。但問題在于,我們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行政層的運行必須依法運行,這是建設法制國家必須的,有一個法學家說過惡法益法你必須遵守,當然我們認為先行的法還不算是惡法,只是可能在某些監(jiān)管的層面缺乏一些實際的操作,法律是有相關規(guī)定的,能落實到實處嗎?我們希望政府部門要作為,一定要確實履行監(jiān)管職責,并且執(zhí)行相關的懲處,可以在法定的限度內,最高限的進行罰款,進行整頓沒有問題,但是它還沒逾越法律的規(guī)定范圍,只是現在很多問題在于法律有規(guī)定,行為在這兒擺著,大家都知道,但是沒有人去管,這是一個政府不作為的問題,我認為這是最值得注意的。

經濟之聲:我們也提示大家,在電子產品維修過程當中,確實有一些貓膩,大家還要擦亮自己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