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公布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zhí)法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廣東省陽江市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精心組織、迅速出擊,堅決打擊各類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F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陽江市江城區(qū)XX食品店銷售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食品案
當事人于2021年4月中旬以送貨上門方式從陽江市江城區(qū)XXX食品商行購進標稱河南百多利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百多利紅牛”產品4件(24罐/件)進行銷售,進貨價格為90元/件,銷售價格為5.5元/罐。當事人經營該批“百多利紅牛”產品的貨值金額為528元。當事人銷售的“百多利紅牛”產品的包裝、裝潢與“紅牛”產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足以引人將該產品誤認為是“紅牛”產品或者與“紅牛”產品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百多利紅牛”產品83罐;二、罰款10000元。
二、陽江市XXXX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葡萄酒案
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從陽江市XXXX酒業(yè)商購進標稱原產國為意大利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6瓶(規(guī)格:750ml)和標稱原產國為法國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12瓶(規(guī)格:75cl)用于銷售。“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的進貨價為150元/瓶、銷售價(標價)為268元/瓶,“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的進貨價為68元/瓶、銷售價(標價)為99元/瓶,貨值金額共計2796元。上述兩種葡萄酒的瓶身僅貼有英文標簽,未貼有中文標簽,其中“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的瓶身標簽標注有“IMPRIMEMonTEPULCIANOD‘ABRUZZO”、“PRODOTTOINITALIA”英文字樣,“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的瓶身標簽標注有“BlueLionManorMERLOTComteColosan”、“France”英文字樣。至案發(fā)之日止,當事人已售出無中文標簽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4瓶和無中文標簽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3瓶,獲得銷售款1369元,扣除進貨款804元,獲得違法所得565元。剩余2瓶無中文標簽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和9瓶無中文標簽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被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565元;二、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2瓶(規(guī)格:750ml)、無中文標簽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9瓶(規(guī)格:75cl);三、罰款10000元。
三、陽春市X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在2020年7月8日一共生產了(規(guī)格型號為480ml/瓶35vol,30g/L)精品裝春砂仁酒共5件,每件12瓶,共60瓶,生產成本為180元,于2020年7月13日銷售到陽江XX貿易有限公司,共銷售了5件,每件38元,得銷貨款190元。獲得利潤10元,其中陽江市XXXX百貨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向陽江市XX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了1件進行銷售。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批次的精品裝春砂仁酒經抽樣檢驗結論為: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的精品裝春砂仁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guī)定,屬于生產標簽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的食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0元;2、罰款5000元,上繳國庫。
四、陽江市江城區(qū)XXX食品店銷售侵犯“阿爾卑斯”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案
當事人在XXX商行總共購進阿爾卑斯棒棒糖(草莓味)、阿爾卑斯棒棒糖(香橙味)、阿爾卑斯棒棒糖(可樂味)各1大件,阿爾卑斯棒棒糖(掛裝)3大件,總共購進阿爾卑斯棒棒糖6大件,每大件購進價格為280元,購貨款共1680元;每大件銷售價為320元,總共已銷售5大件,銷售金額1600元,共獲得利潤200元。尚未銷售出去的“阿爾卑斯”產品已被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扣押。2021年1月19日,經“阿爾卑斯”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對當事人銷售的“阿爾卑斯”棒棒糖均系假冒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被扣押的侵權商品;二、罰款5000元。
五、陽西縣XXX食品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從“陽江市XXX貿易有限公司”購進“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凈含量:750ML;生產商:河南省商丘市世鴻食品有限公司;產地:河南商丘市;地址:寧陵縣城郊鄉(xiāng)工業(yè)區(qū);電話:0370-7760888;產品標準號:Q/SSS0003S;生產許可證:SC11541142300051;生產日期:2020年10月5日)100件(6瓶/件)在店內銷售。消費者譚XX因新居入伙,通過廚師在當事人店內訂購上述“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38瓶。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時,僅向代理商索取了“陽江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出貨單據,未查驗生產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同時在購進和售出上述38瓶“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時沒有對商品進行查驗,沒有發(fā)現其中1瓶混有異物(疑似蜘蛛狀)。上述混有異物的“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購進價為4元/瓶,銷售價(與標價一致)為7.5元/瓶。至2020年12月31日止,當事人共銷售了“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98件(6瓶/件)(其中1瓶混有異物),庫存2件(6瓶/件),庫存的2件(6瓶/件)已經被生產廠家回收。當事人銷售混有異物的“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貨值7.5元,有經營額共7.5元,有利潤共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從輕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3.5元;二、罰款55000元。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廣東省陽江市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精心組織、迅速出擊,堅決打擊各類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F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陽江市江城區(qū)XX食品店銷售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食品案
當事人于2021年4月中旬以送貨上門方式從陽江市江城區(qū)XXX食品商行購進標稱河南百多利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百多利紅牛”產品4件(24罐/件)進行銷售,進貨價格為90元/件,銷售價格為5.5元/罐。當事人經營該批“百多利紅牛”產品的貨值金額為528元。當事人銷售的“百多利紅牛”產品的包裝、裝潢與“紅牛”產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足以引人將該產品誤認為是“紅牛”產品或者與“紅牛”產品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實施混淆行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百多利紅牛”產品83罐;二、罰款10000元。
二、陽江市XXXX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葡萄酒案
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從陽江市XXXX酒業(yè)商購進標稱原產國為意大利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6瓶(規(guī)格:750ml)和標稱原產國為法國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12瓶(規(guī)格:75cl)用于銷售。“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的進貨價為150元/瓶、銷售價(標價)為268元/瓶,“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的進貨價為68元/瓶、銷售價(標價)為99元/瓶,貨值金額共計2796元。上述兩種葡萄酒的瓶身僅貼有英文標簽,未貼有中文標簽,其中“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的瓶身標簽標注有“IMPRIMEMonTEPULCIANOD‘ABRUZZO”、“PRODOTTOINITALIA”英文字樣,“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的瓶身標簽標注有“BlueLionManorMERLOTComteColosan”、“France”英文字樣。至案發(fā)之日止,當事人已售出無中文標簽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4瓶和無中文標簽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3瓶,獲得銷售款1369元,扣除進貨款804元,獲得違法所得565元。剩余2瓶無中文標簽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和9瓶無中文標簽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被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565元;二、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雅諾絲印跡干紅”葡萄酒2瓶(規(guī)格:750ml)、無中文標簽的“藍獅莊園梅洛干紅”葡萄酒9瓶(規(guī)格:75cl);三、罰款10000元。
三、陽春市X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在2020年7月8日一共生產了(規(guī)格型號為480ml/瓶35vol,30g/L)精品裝春砂仁酒共5件,每件12瓶,共60瓶,生產成本為180元,于2020年7月13日銷售到陽江XX貿易有限公司,共銷售了5件,每件38元,得銷貨款190元。獲得利潤10元,其中陽江市XXXX百貨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向陽江市XX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了1件進行銷售。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批次的精品裝春砂仁酒經抽樣檢驗結論為: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的精品裝春砂仁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guī)定,屬于生產標簽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的食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0元;2、罰款5000元,上繳國庫。
四、陽江市江城區(qū)XXX食品店銷售侵犯“阿爾卑斯”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案
當事人在XXX商行總共購進阿爾卑斯棒棒糖(草莓味)、阿爾卑斯棒棒糖(香橙味)、阿爾卑斯棒棒糖(可樂味)各1大件,阿爾卑斯棒棒糖(掛裝)3大件,總共購進阿爾卑斯棒棒糖6大件,每大件購進價格為280元,購貨款共1680元;每大件銷售價為320元,總共已銷售5大件,銷售金額1600元,共獲得利潤200元。尚未銷售出去的“阿爾卑斯”產品已被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扣押。2021年1月19日,經“阿爾卑斯”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鑒定,對當事人銷售的“阿爾卑斯”棒棒糖均系假冒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被扣押的侵權商品;二、罰款5000元。
五、陽西縣XXX食品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從“陽江市XXX貿易有限公司”購進“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凈含量:750ML;生產商:河南省商丘市世鴻食品有限公司;產地:河南商丘市;地址:寧陵縣城郊鄉(xiāng)工業(yè)區(qū);電話:0370-7760888;產品標準號:Q/SSS0003S;生產許可證:SC11541142300051;生產日期:2020年10月5日)100件(6瓶/件)在店內銷售。消費者譚XX因新居入伙,通過廚師在當事人店內訂購上述“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38瓶。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時,僅向代理商索取了“陽江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出貨單據,未查驗生產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同時在購進和售出上述38瓶“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時沒有對商品進行查驗,沒有發(fā)現其中1瓶混有異物(疑似蜘蛛狀)。上述混有異物的“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購進價為4元/瓶,銷售價(與標價一致)為7.5元/瓶。至2020年12月31日止,當事人共銷售了“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98件(6瓶/件)(其中1瓶混有異物),庫存2件(6瓶/件),庫存的2件(6瓶/件)已經被生產廠家回收。當事人銷售混有異物的“葛天果園蘋果醋飲料”貨值7.5元,有經營額共7.5元,有利潤共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從輕作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3.5元;二、罰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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