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fā)各省(區(qū)、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wǎng)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到四川、新疆、山東、安徽等地進行調研。法律委員會于6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7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F(xiàn)將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些常委委員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門、地方提出,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地作出規(guī)定。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補充:一是,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并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lián)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三是,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guī)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九條)
二、草案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guī)范,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fā)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yè)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時,增加一款規(guī)定,作為第二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刑法上述規(guī)定對這種情形規(guī)定絕對死刑的刑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沒有余地,不能適應各類案件的復雜情況,有的案件難以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除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以外,對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也應當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規(guī)定相應的刑罰。法律委員會經同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的規(guī)定修改為:“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四、草案第十三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qū)別,對后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五、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犯罪作了規(guī)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這兩條中身份證件的范圍在表述上應當一致,并包括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以上兩條中的證件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六、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作了修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實踐中個別人以醫(y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y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yī)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七、草案第三十條對刑法第三百條作了修改。有的部門提出,邪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提高該罪的刑罰,并建議明確利用邪教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規(guī)定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shù)罪并罰;二是,增加規(guī)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取消了9個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和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還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運輸毒品罪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是與中央各政法機關反復研究、論證,并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專家和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為防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事先作了慎重評估。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后,經同中央政法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反復研究,認為草案的規(guī)定是適宜的。今后可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適時對刑罰作出調整。據(jù)此,建議維持草案的規(guī)定。
此外,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guī)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對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對這些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逐一研究論證,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fā)各省(區(qū)、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wǎng)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到四川、新疆、山東、安徽等地進行調研。法律委員會于6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7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F(xiàn)將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些常委委員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門、地方提出,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地作出規(guī)定。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補充:一是,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并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lián)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三是,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guī)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九條)
二、草案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guī)范,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fā)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guī)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yè)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時,增加一款規(guī)定,作為第二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刑法上述規(guī)定對這種情形規(guī)定絕對死刑的刑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沒有余地,不能適應各類案件的復雜情況,有的案件難以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除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以外,對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也應當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規(guī)定相應的刑罰。法律委員會經同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的規(guī)定修改為:“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四、草案第十三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qū)別,對后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五、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犯罪作了規(guī)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這兩條中身份證件的范圍在表述上應當一致,并包括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以上兩條中的證件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六、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作了修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實踐中個別人以醫(y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y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yī)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七、草案第三十條對刑法第三百條作了修改。有的部門提出,邪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提高該罪的刑罰,并建議明確利用邪教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規(guī)定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shù)罪并罰;二是,增加規(guī)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取消了9個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和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還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運輸毒品罪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是與中央各政法機關反復研究、論證,并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專家和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為防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事先作了慎重評估。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后,經同中央政法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反復研究,認為草案的規(guī)定是適宜的。今后可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適時對刑罰作出調整。據(jù)此,建議維持草案的規(guī)定。
此外,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guī)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對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對這些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逐一研究論證,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
-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參與國際電工委員會合格評定體系的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2021-04-27)
- 市場監(jiān)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guī)則》第1號修改單公開征求意見…(2021-04-20)
- 市場監(jiān)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征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改革意見的公告(2021-04-20)
-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規(guī)范食品快速檢測使用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2021-04-19)
-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市場監(jiān)管總局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 便捷中小微企業(yè)市…(2021-04-19)